(2015)稷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翟志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稷刑一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志伟,小名三宽,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强奸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志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奸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志伟及其辩护人卫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翟志伟曾多次给同村刘xx打电话、发短信想保持二人以前的关系,遭到拒绝。5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翟志伟酒后搭梯子翻墙进入刘xx家,刘xx及其丈夫王继红(又名二红)因害怕便叫来了邻居王亚丰。被告人翟志伟当着王继红面提出要单独跟刘xx到房间说事,王继红夫妇害怕翟志伟酒后闹事便同意了翟志伟的无理要求。2、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志伟酒后在该村路上将刘xx挡住,刘xx给其丈夫打电话,被告人翟志伟将刘xx手机夺走,后经王继红索要,被告人翟志伟来到王继红经营的饭店,提出要和刘xx到饭店后院说事,刘xx不同意,被告人翟志伟将刘xx拉到饭店后院,持匕首将刘xx披肩吊带脱下欲实施奸淫,刘xx大声哭喊,王继红、王泽昂赶到,刘xx才得以离开。3、2014年6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翟志伟酒后再次强行进入王继红家,撞开王继红家卧室门,刘xx发现后,因害怕大声喊叫,被告人翟志伟逃离。王继红回家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志伟未经主人同意,酒后深夜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志伟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欲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志伟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大声哭喊,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志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供了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王亚丰、王泽昂、王继先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翟志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予以认可,承认自己是强奸未遂,但对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持否认态度。辩解自己进入王继红家是向被害人刘xx要钱,同时又想恢复俩人以前的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1、2014年5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翟志伟酒后搭梯子进入被害人家,其目的是意图与刘xx恢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既然已对被告人以强奸罪予以指控,就应根据《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再对被告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2、从被害人王继红夫妇二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进入王继红家后,他们并未反对,而是说与被告人熟悉,考虑到被告人酒喝多了,便让被告人在他家先行休息。故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4年6月29日再次非法侵入住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1、被告人犯强奸罪属于未遂,应当从轻处罚。2、犯罪情节:①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只是被害人怕其家人知道不愿与被告人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被告人便借酒壮胆,喝多酒后到被害人的饭店闹事以期望恢复原来的关系,在拉扯过程中使被害人衣服脱落,该行为与其他采用暴力行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②本案中被告人在大白天到被害人家里,且被害人丈夫在场的情况下借口要与被害人说话支开被害人丈夫,将被害人叫到后院,据此情节,被告人是为恢复通奸关系,而不是以强奸为目的;③被告人一贯表现好,是村治安主任。此次犯罪的目的是想恢复通奸关系,被拒绝后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且强奸未遂所造成后果并不严重,量刑时应予以从轻;④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翟志伟与被害人刘xx曾有暧昧关系。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翟志伟曾多次给刘xx打电话、发短信想保持二人以前的关系,遭到拒绝。5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翟志伟酒后搭梯子翻墙进入刘xx家,刘xx及其丈夫王继红因害怕便叫来了邻居王亚丰。被告人翟志伟当着王继红面提出要单独跟刘xx到房间说事,王继红夫妇害怕翟志伟酒后闹事便同意了翟志伟的无理要求。刘xx从房间与翟志伟见面出来后,王继红见翟志伟酒喝多了,便让其在他父母的房间休息,被告人翟志伟于次日凌晨自行离开王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证明当天晚上10点多,她夫妇二人准备睡觉,翟志伟一直给她丈夫打电话,王继红不接,过了一会,突然发现窗外有人,她丈夫赶紧给王亚丰打电话,等王亚丰来后,她们出来,看见翟志伟在她家卧室窗户外抽烟,问他怎么进来的,他不说。后来发现大门外南墙旁搭着一把铁梯子。还证明翟志伟提出要她进西边房间说话,她不去,她丈夫劝他去,说不去翟志伟可能又要闹事以及她在西边房间翟志伟把她拉到怀里,她挣脱后跑出来的情节。2、被害人王继红的陈述笔录详细地阐述了其发现窗外有人,给王亚丰打电话,发现墙外梯子、翟要求和刘xx单独说话及他见翟志伟酒喝多了,让王亚丰回去,让翟在他爸的房间睡觉的整个过程。3、证人王亚丰的证言笔录,证明当晚12点多,王继红打电话让去他家一趟,他到后王继红说翟三宽不知道是怎样进来的,现在在他父母的卧室里,他们拿手电到门外,发现南墙外侧搭着梯子,他叫翟志伟从房间出来后,闻到其身上一股酒味,并不停的骂人。王继红说,翟三宽喝多了,不要紧了,让他回去的过程。4、被告人翟志伟进入李xx家使用的梯子照片;5、被告人翟志伟给刘xx发的短信复印件;6、被告人翟志伟的供述笔录,供述了其进入王继红家的过程,要求同刘xx单独谈话的情节以及王继红见他喝多了让他在其家炕上睡觉的事实。(二)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志伟酒后在该村路上将刘xx挡住,刘xx给其丈夫打电话,被告人翟志伟将刘xx手机夺走,后经刘xx丈夫王继红索要,被告人翟志伟来到王继红经营的饭店,提出要和刘xx到饭店后院说事,刘xx不同意,被告人翟志伟将刘xx拉到饭店后院,持匕首将刘xx披肩吊带拽掉欲行不轨,刘xx大声哭喊,王继红、王泽昂赶到,刘xx才得以离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证明了翟志伟在路上把他挡住,夺去她手机的事实经过;后来到饭店把手机归还后,提出要和她到后院说几句话,问她为什么不接他电话,能否再发生关系,她刚说不能,被告人便撕扯她的衣服,把她的披肩和吊带脱掉,只剩下胸罩,后来她丈夫和王泽昂赶到,她返回房间,翟志伟还持匕首威胁王泽昂不要多管闲事的情节。2、证人王继红的证言笔录,证明当天他媳妇刘xx回到饭店说:“三宽拿着一把匕首把我手机夺走了”。他打电话问翟志伟,翟承认夺走了手机,让他去报案。后来他到翟志伟的羊圈问翟志伟要手机,翟不给他,要求让刘xx过来拿,他好言相劝,翟提出到饭店去说,到饭店后翟志伟要让刘xx去后院说点事,刘xx不去,翟志伟强行把刘xx往后院拉,他去制止,遭到翟志伟持匕首威胁,他急忙给王亚丰、王泽昂打电话,这时,刘xx在后院又哭了起来,他过去见刘xx哭着蹲在翟志伟面前,上身只剩胸罩,上衣已被脱掉。3、证人王泽昂的证言笔录,证明他在家接到王继红的电话后急忙赶去,听见饭店后院有女人大声哭喊,发现翟志伟、王继红及刘xx都站在后院西墙的厕所跟前,刘xx当时正哭着穿背心,上衣外罩还搭在胳膊上,翟志伟对王继红说:“你想咋哩,我想干啥就要干啥哩”,他过去相劝。翟志伟持匕首威胁,后来他让王继红夫妇进了饭店,翟志伟收回匕首,他问翟志伟为何闹事,翟志伟说是因为男女的事,他劝翟志伟不能拿匕首吓唬人。翟志伟说:“你给二红老婆说一下,一个月必须让她和我睡一觉,不然的话我还要闹事”。之后他把翟志伟打发走了。4、证人王亚丰的证言笔录,证明当天他在送饲料途中接到王继红电话,说翟志伟在饭店闹事,让他去一下,他赶到后,见王泽昂和翟志伟在厕所旁说话,过了几分钟,他认为有王泽昂在不会发生什么事就走了。5、被告人作案时携带的匕首照片及扣押清单;6、被告人翟志伟的供述,供述在路上撞见刘xx,便向其要钱,刘xx打电话,他把手机夺走以及送手机到饭店后,要和刘xx到后院说话,把刘xx往后院拽的过程。(三)2014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翟志伟酒后再次强行进入王继红家,撞开王继红家卧室门,王继红妻子刘xx发现后,因害怕大声喊叫,被告人翟志伟逃离,王继红回家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继先(西里村村委主任)的证言笔录,证明在2014年6月份左右,王继红的大爸王长庆反映翟志伟酒后夺走刘xx手机,还动了刀子,后来又到饭店闹事,让他说一说翟志伟以后不要再欺负王继红啦。他问翟志伟,翟承认是喝酒喝多了。2014年6月30日上午10点多,翟志伟到他家给他说他闯祸啦,昨晚喝酒喝多了,又偷偷窜到王继红家啦,他说他把卧室门撞开了,让其中间说合,被其拒绝。下午6点多,翟志伟又打电话说王继红一家人把他告到县公安局啦,要跑出去躲两天,他劝其投案自首的事实。2、证人王继红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6月29日晚上,他去县城取东西,23点多的时候,他妻子刘xx打电话说,三宽又跑到他家啦,让他赶紧回来,他回家后,发现卧室门被踢了一个窟窿,他给翟志伟打电话,翟说他在羊圈,可是他们找去时,已不见翟志伟了。他便给110打电话报警的事实。3、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证实了2014年6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翟志伟强行推开她卧室门,她便大声喊叫,翟说不喊叫他会自己离开,说完就走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xx家卧室门口有被撞坏的裂痕。5、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及其个人的身份信息。上述事实的证据客观真实,互为佐证,相互衔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志伟未经允许,酒后深夜擅自搭梯子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翟志伟违背妇女意志,在企图延续与被害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拒绝后,酒后使用胁迫手段,欲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志伟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志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械威胁,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志伟一人犯数罪,对其应适用数罪并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志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兰 平审 判 员 王因山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