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白书忠与白书忠、李同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白书忠,李同风,汤学旺,蒿桂金,刘保敬,张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倩,该行职工。被告:白书忠,阳谷县郭屯镇黄庄村居民。被告:李同风,阳谷县郭屯镇黄庄村居民。系被告白书忠之妻。被告:汤学旺,阳谷县郭屯镇黄庄村居民。被告:蒿桂金,阳谷县郭屯镇黄庄村居民。系被告汤学旺之妻。被告:刘保敬,阳谷县郭屯镇于庄村居民。被告:张月平,阳谷县郭屯镇于庄村居民。系被告刘保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白书忠、李同风、汤学旺、蒿桂金、刘保敬、张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山审 判 员 李学正人民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