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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周国坚、朱召龙与朱召龙、舟山市永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坚,朱召龙,舟山市永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5号原告:周国坚。被告:朱召龙。被告:舟山市永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坚与被告朱召龙、舟山市永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国坚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2元,减半收取3251元,由原告周国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