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忠与被告黄建华、邓瑞秋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忠,黄建华,邓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杨庆忠,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被告黄建华,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邓瑞秋,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原告杨庆忠与被告黄建华、邓瑞秋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庆忠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