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潍坊蓝宇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蓝宇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蓝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宪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咸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东街与潍县中路交叉口以南300米路西证号为潍国用(2007)第XXXX号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