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侯志勤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侯志勤,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勤。被执行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本院在执行侯志勤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同时查封了业主张红华所有的汽车一辆及住房二套。但若处置上述财产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及社会的不稳定。且被执行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宏顺五金厂现已支付了135000元,以后每月支付15000元至清结,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863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11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