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利害关系人严钦武对李小洪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钦武,李小洪,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严钦武,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插旗镇禹洲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8********。申请执行人李小洪,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插旗镇向阳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6********。被执行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墟场。机构代码77446961-1法定代表人严钦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小洪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严钦武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严钦武称,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小洪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下达通知书,通知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股东会议,重新调整各股东之间的占股比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异议人系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异议人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主文没有明确规定减少异议人及另外一名股东占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而华容县人民法院下达的通知书则责令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强行变更异议人及公司另外股东股权,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异议人的财产权益,该通知书无法进行实际操作,该执行行为错误,请求华容县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本院查明,2014年10月9日,本院受理李小洪申请执行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并依法向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3)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2014年10月17日,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作为生效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文即“李小洪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股东,占公司股权为8.33%,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没有载明可以实际操作履行的行为,请求本院撤销(2014)华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予以驳回。2014年12月3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下达通知书,通知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召开股东会议,重新调整各股东之间的占股比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异议人对此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小洪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出(2014)华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年1月29日向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召开股东会议,重新调整各股东之间的占股比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远卿审判员 刘中全审判员 邓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芳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