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韩素珍与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素珍;韩文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韩素珍,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司法局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文更,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珍诉被告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卫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