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坤、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坤,刘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44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地址:太和县城关镇建设东路7号。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被告:刘坤,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兰英,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坤、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