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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邬发琼、李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邬发琼,李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4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任行长。被告邬发琼,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华生,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邬发琼、李华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邬发琼、李华生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