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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冯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受理的田某某与冯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冯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房屋分割款81537.09元、鸿基电脑一台、容事达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台、床一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评估费1500元、执行费12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鸿基电脑一台、容事达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台、床一付,执行案款80000元、执行费1230元,剩余案款、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