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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韩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韩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62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汶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鲁平,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恒,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冲。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审 判 员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