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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洪宾、沈小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伟。被告王洪宾。被告沈小欣(沈晓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王洪宾、沈小欣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晓欣位于定州市丽景家园三号楼三单元502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沈晓欣位于定州市丽景家园三号楼三单元502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彩芬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