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维仲、侯明丰与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维仲,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谭维仲。被告侯明丰。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维仲诉被告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维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维仲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维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维仲负担。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