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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维仲、侯明丰与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维仲,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谭维仲。被告侯明丰。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维仲诉被告侯明丰、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维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维仲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维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维仲负担。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