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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周仲云与周德强、周德志、周德刚、周德良、周德芬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仲云,周德强,周德志,周德刚,周德良,周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周仲云。被执行人周德强。被执行人周德志。被执行人周德刚。被执行人周德良。被执行人周德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周德强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62103313********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周德志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6277011********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周德刚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88150130********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四、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周德强在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62103313********账户的存款3520元。五、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周德志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62770110********账户的存款3520元。六、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周德刚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88150130********账户的存款35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