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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玉金与张宝林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金,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王大伟,蔺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五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汪玉金,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原县。被告张宝林,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王方树,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张宝林之妻。被告张振华,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大伟,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被告蔺春雷,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原住五原县。原告汪玉金诉被告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王大伟、蔺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玉金及被告张宝林、王大伟、蔺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方树、张振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张宝林、王方树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6分钱,由王大伟、蔺春雷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4月7日,被告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又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分钱,由王大伟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我多次催要,五被告拖欠不还,只给我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五位被告返还我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7日计算至还清为止,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计算至还清为止,以上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宝林辩称,借款金额、时间、担保人都是对的。被告王大伟辩称,我是5万元和1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我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蔺春雷辩称,我只承担5万元的担保责任,10万元和我无关。被告王方树未答辩。被告张振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张宝林、王方树向汪玉金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6‰计算,王大伟、蔺春雷为该笔借款担保并且签字。2013年4月7日,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向汪玉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王大伟为该笔借款担保并且签字。以上两张借条都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付清为止,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张宝林偿还原告利息39900元,10万元借款的利息给付到2014年4月7日,5万元借款的利息给付到2013年6月14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两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后,借款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被告张宝林、王方树第一次向汪玉金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按26‰计算,王大伟、蔺春雷为该借款担保并签字。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第二次向汪玉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按30‰计算,王大伟为该借款担保并签字。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其保证期间内,故对其所担保的借款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蔺春雷只对本案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担保,因此其只需对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林、王方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玉金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蔺春雷、王大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玉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王大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汪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宝林、王方树承担550元,由被告张宝林、王方树、张振华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