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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文斌、钱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文斌,钱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天达佳园29幢101-201。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曙琴,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娜,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文斌。被告钱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斌、钱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环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