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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无职业。1998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截止至2012年6月17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明、被告人李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维经事先联系,在本市江汉区前进四路京汉大道花坛旁,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蒋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1.84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已收缴,毒资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蒋某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1.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李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维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维具有前科、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毒资人民币9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