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永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法定代表人阙连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滨海,男,52岁,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永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