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与鲍金明、XX平、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鲍金明,XX平,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住所地铜陵市西湖新区铜陵大市场4429、4437、4445、4453号。组织机构代码85126356-2。法定代表人:谢家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鲍金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平,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狮执字第007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鲍金明所有的皖GDD6**号小型汽车。本院查明,2012年10月17日,鲍金明将自己所有的皖GDD6**号小型汽车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西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评估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鲍金明所有的皖GDD6**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