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甲要求宣告杨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83号申请人杨某甲,女,汉族。申请人要求宣告杨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甲称,杨某甲与杨某乙系夫妻关系,因杨某乙于2009年11月25日失踪至今已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杨某乙死亡。经查,杨某乙,男,1932年1月14日生,汉族,系平顶山市某某矿退休干部,失踪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矿老食堂,身份证号41040219320114XXXX。籍贯湖北省武汉市,与申请人杨某甲系夫妻关系。杨某乙自2009年11月25日失踪,后一直没有音信,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5891期发出寻找杨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某乙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派出所调查报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居委会证明、某某矿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杨某乙下落不明的事实,有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派出所调查报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居委会证明足以认定属实。杨某乙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法定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