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孟华与许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孟华,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周孟华,农民。被执行人许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孟华与被执行人许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许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