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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孟华与许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孟华,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周孟华,农民。被执行人许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孟华与被执行人许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许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