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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龙鹏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5号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希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鹏国,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60元,减半收取603.8元,由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