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凌宗磊、王玉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君,凌宗磊,王玉静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439-1号原告李洪君。被告凌宗磊。被告王玉静。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李洪君与被告凌宗磊、王玉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4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玉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玉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