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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绛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引狮与被执行人乔升阳买卖合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引狮,乔升阳,张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绛执字第53号申请人程引狮,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乔升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绛县。第三人张瑞雪,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程引狮与被执行人乔升阳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2)绛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引狮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张瑞雪为夫妻关系。申请人程引狮与被执行人乔升阳买卖合同纠纷形成的债务是在乔升阳与张瑞雪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所欠,故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乔升阳与张瑞雪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张瑞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内的户名为张瑞雪的账号:622188181100713****内的存款2400元人民币划拨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62103010300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王立志执行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