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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洪春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涛。委托代理人冯振业。被执行人马洪春。申请执行人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洪春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4511元,诉讼费956元,执行费11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洪春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2014)宝执字第2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