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西安亚欧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刘厚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亚欧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厚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西安亚欧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馨鑫家园2号楼9层9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863983-6;法定代表人:段毅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福生,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厚礼,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西安亚欧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亚欧公司)诉被告刘刘厚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亚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厚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亚欧公司诉称:2013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器配件,被告支付货款的事实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110,934.8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10,93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1,934.89元。被告刘厚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亚欧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销售电器配件等;被告刘厚礼于2010年11月2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因未参加年检,2012年1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4月21日被告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原告处购买电器配件,经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于2013年6月12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934.8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个体工商户吊销情况表复印件,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器配件等货物,尚有81,934.89元货款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下差的81,934.89元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厚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亚欧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81,934.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刘厚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