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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胜。被告: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