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7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行,女,无职业,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宜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法定代表人魏桂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玉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宜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7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72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南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顾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