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冯彦华职务侵占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彦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彦华,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鹏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彦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彦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彦华及其辩护人唐新波、邢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彦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利于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建理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代理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