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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胡海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海军,男,1987年2月28出生于平凉市崆峒区,汉族,初中文化,本区农民。2014年9月2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书记员李虎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海军外债较多。2014年5月13日,其以自用为名在崆峒区“诚信”汽车租赁部,以租期一月租金6000元等条件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到甘L-×××××号银灰色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辆(价值45000元)。期间,他人催账,被告人胡海军便于5月20日以该车属自己所有,骗取被害人朱某及其朋友徐某信任,由徐某作为担保人,以该车作为抵押担保,签订借据向朱某借到现金46500元。将其中的11000元,被告人胡海军用于偿还小部分债务,下剩35500元全部挥霍。后其逃匿至外地,经上网追逃被抓获。案发后,从被害人朱某处扣押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辆,发还于崆峒区“诚信”汽车租赁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海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行驶证、借条、担保书,被害人张某、曾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证言;被告人胡海军在侦、审中的供述;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胡海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海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旭霞代理审判员  孙 慧代理审判员  杨文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樊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