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钟世亮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亮,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钟世亮,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军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娜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