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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上虞市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尔源,上虞市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尔源。申请再申人(一审被告):胡娟娟,女,194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号***室,身份证号3306221943********。上述两人委托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虞市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人民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煜。申请再审人李尔源、胡娟娟因与被申请人上虞市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李尔源、胡娟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尔源、胡娟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尔源、胡娟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