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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侯庆标、王燕、韩建辉、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候庆标,王燕,韩建辉,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王耀发,系该银行经理。委托代理苗青青,女,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候庆标,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被告王燕,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邢台市市。被告韩建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住邢台市。被告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侯庆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侯庆标、王燕、韩建辉、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徐文涛审 判 员  张臣合人民陪审员  葛兰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