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海春与浙江绿城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春,浙江绿城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郭海春。委托代理人:江龙,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绿城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507室。法定代表人: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春诉被告浙江绿城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郭海春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