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健玲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0号罪犯张健玲,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阳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张健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5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19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2007年5月1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88.7分。2010年7月因私藏手机,被记小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2010年8月因公违,扣考核分1分;2011年度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科协会员、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12月因公违,扣考核分1分;2014年3月对同犯的违纪行为不报告,还帮其做伪证,扣考核分10分;2014年7月互监组落实不到位,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