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尹学院与文玉川、张全基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院,文玉川,张全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尹学院。被执行人文玉川。被执行人张全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14)广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玉川、张全基在银行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文玉川、张全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晋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