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崔洪山,崔景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洪山,崔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洪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景森。法定代理人崔洪山(系崔景森之父)。上诉人崔洪山、崔景森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洪山、崔景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主要理由:上诉人长期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后十里河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均在此,上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上诉人的原审诉请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洪山、崔景森的起诉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审以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处理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 晓 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刘熙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