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盖晓申请执行冰盖晓凌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晓冰,盖晓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盖晓冰,男,1XX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实业公司回收二队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厂西49号楼3单元XX1室。身份证编码:2XX33。被执行人:盖晓凌,女,XX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机械厂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厂西XX号楼,身份证编码:XX。盖晓冰与盖晓凌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了(2015)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盖晓冰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至申请人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大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