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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迟有照与王军、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有照,王军,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迟有照,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44岁,汉族。被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地址龙口市下丁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有照诉被告王军、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有照撤回对被告王军、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迟有照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