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林玉桥与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玉桥,林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玉桥,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鹏,住广东省雷州市。再审申请人林玉桥因与被申请人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玉桥申请再审称:(一)林玉桥向林鹏交付了房屋,而林鹏由于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造成招商不成功,因而违约不向林玉桥租赁房屋,依法林玉桥不应向其返还定金。(二)林玉桥所建房屋就是为了出租,并且已经根据林鹏的要求,在装修时做了大幅度改动。仅依常理也可知,林玉桥不会任由房屋空置而不出租给林鹏。生效判决认定林玉桥同意不租赁该房屋给林鹏,事实认定错误,并在此错误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错误的适用了法律。(三)生效判决不顾林鹏多次自相矛盾的说法,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判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林玉桥收取林鹏的定金30000元是否应予退还。林玉桥和林鹏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涉案商铺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租。涉案商铺直至2012年7月方经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5月25日,林鹏与林玉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双方没有按2011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协商成功,双方出现不一致的要求,所以经林鹏同意林玉桥在2012年5月25日后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定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实际上是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书的合意,林玉桥基于已经解除的协议书收取的林鹏30000元的定金应予返还,并无不当。至于林玉桥主张由于合同解除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林玉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玉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玉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