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57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曾用名邓土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吴川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5年1月4日被拘留,2015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酒后无证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齐富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1.6mg/100mL。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酒后无证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齐富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1.6mg/100mL。另查,被告人邓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告人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刑事处罚后又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易细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