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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影诉被告李迎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影,李迎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41号原告:刘国影,女。被告:李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影诉被告李迎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国影承担。审 判 长  李瑞平代理审判员  鲍玥萌代理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洋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