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影诉被告李迎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影,李迎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41号原告:刘国影,女。被告:李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影诉被告李迎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国影承担。审 判 长 李瑞平代理审判员 鲍玥萌代理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洋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