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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医药公司与齐河县人民医院刘桥乡分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医药公司,齐河县华店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医药公司。被执行人:齐河县华店乡卫生院。(2000)东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东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