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庞玉坤与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坤,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庞玉坤,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雷,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堂,经理。原告庞玉坤诉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鹭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玉坤的委托代理人樊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玉坤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巨星铝塑配件经营部(原告为业主)购买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五金配件、辅材配件等。货款结算周期为一个月,被告方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应付货款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10月8日,被告通过《对账单》确认,2013年被告欠原告购货余款85156元,2014年5月被告付款8000元,余款77156元未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1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6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以851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为636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以771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为10802元,计算至款清时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合肥市包河区巨星铝塑配件经营部业主,2013年3月25日,原告以合肥市包河区巨星铝塑配件经营部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巨星铝塑配件经营部购买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五金配件、辅材配件等。货款结算周期为一个月,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应付货款0.1‰支付违约金。2014年10月8日,被告在《来安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对账单》上写明,2013年欠余款85156元,2014年5月付款8000元,至2014年9月30日,欠原告货款77156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违约金为以7715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来安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对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对账单内容,被告2013年即欠款,于2014年5月还款部分后,欠款77156元,事实清楚。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对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庞玉坤货款77156元及违约金(以771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99元,由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家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