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先锋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刘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48号罪犯刘先锋,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西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先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没收个人财产未交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先锋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但财产刑数额巨大且未履行,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先锋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