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冯留书、张国华与冯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留书,张国华,冯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冯留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兰英,女,系原告冯留书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向东,男,一般代理。原告张国华,男,汉族。被告冯文平,男,汉族。原告冯留书、张国华诉被告冯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留书委托代理人赵兰英、彭向东、原告张国华、被告冯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8日被告因做煤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二原告借款200万元整,亲手给二原告分别出具借条各一支,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了还款时间及利息(月利息按1元3分200万元)每月支付二原告利息各3万元,借款期5个月到期,全部本息还清。可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经二原告再三催要只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从还款到期日至今二原告数十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拒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为了保障二原告的权益和法律诉讼时效,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催款时间证明和还款计划(意思是经被告和家人协商用这次拆迁补偿款还清)。基于此,二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向二原告所借的人民币200万元;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二原告的利息,从2011年8月付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分别向二原告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情况属实,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用于贩煤和分期付款购买货车,此后贩煤赔本了,分期购车款没有按期偿还,车全部被扣押,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我还欠其他人100多万。我在小庄的房子正在拆迁,等拆迁补偿款发给我后,我愿意用拆迁补偿款偿还二原告借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二支,证明被告分别向二原告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3、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案诉讼时效未过。4、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自愿用其拆迁款偿还借款。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认可,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冯留书、原告张国华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2010年8月17日被告分别给二原告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一支,并于当日与二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日期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17日,借款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按三分计算,每月分别支付二原告利息3万元,借款到期之日全部清偿欠款。借款期限届满后,2011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二原告先后六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文平分别向原告冯留书、原告张国华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日期为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17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二原告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关于借款利率,双方虽约定为月息三分,该利率标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认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为宜。原告主张被告从2011年8月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冯留书、张国华借款各100万元整,并从2011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分别向二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冯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霞人民陪审员 郭会岗人民陪审员 侯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怡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