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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法定代表人陈培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杨寨村。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安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金龙琉璃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山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