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品阁艺家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海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品阁艺家装饰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183号原告青岛品阁艺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启胜。被告青岛中海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品阁艺家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海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品阁艺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