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西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儿童,住宾县。法定代理人张某,住宾县。被执行人范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上半年的子女抚养费18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上半年子女抚养费18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墨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